省消保条例实施首月,汽车消费投诉和房屋装

时间:2023-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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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6月25日讯(记者胡勇谋通讯员程喆童颖)6月25日,记者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月,全省交通工具类投诉出现大增,全省交通工具投诉件,位居商品类投诉首位,投诉量环比增加6.08%,比上年同期增加14.83%,在商品类投诉总量的占比比上年同期增加3.29个百分点。

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5月,全省工商系统平台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件,其中咨询件、投诉件、举报件,分别占诉求总量的56.77%、39.47%和3.76%。投诉量比上年同期增加19.65%。

5月,共接收消费者投诉件,其中商品类投诉件,占投诉总量的47.28%;服务类投诉件,占投诉总量的52.72%。服务类投诉所占比重同比明显增长,增加12.08个百分点,环比减少5.37个百分点。非现场购物投诉件,占投诉总量的12.46%,同比增加了12.01%。

第一部分

商品类投诉

5月份商品类投诉件,投诉量居前十位的依次是:交通工具、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通讯产品、装修建材、首饰、计算机产品、食品、保健品。

交通工具投诉件,位居商品类投诉首位,投诉量环比增加6.08%,比上年同期增加14.83%,在商品类投诉总量的占比比上年同期增加3.29个百分点。《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家用汽车销售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投诉的信心,可能是此类投诉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十三条家用汽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随车交付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等随车资料及符合规定的随车物品。销售进口家用汽车的,还应当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十堰的谢女士投诉称,年5月份其在十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全款24.68万元购买汽车,该公司强制其购买元的保险。当地工商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不强制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保险。

消费者投诉反映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较为集中,如:二手车刚买不久就出现漏油、发动机故障等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拒绝进行售后维修,商家擅改二手车里程数,二手车交易平台隐含不合理的检测费、退货费用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家用二手车销售者义务,为二手车消费者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对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销售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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